根据石油化工管理规定储存、收发甲、乙、丙类易燃、可燃液体的储罐区、泵房、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,其设置数量应符合《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》GB50493,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。
甲、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,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%;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,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%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实时检测产区内空气浓度,实时报警功能。可以联动电磁阀和排风扇等设备,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厂区内的工作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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