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常执法检查中,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较多。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条规定,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,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,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、监控等安全设施、设备。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—2006)第11.4.2条规定,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、有毒气体场所应设气体报警器装置。北京市地方标准《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》(DB11/ 755—2010)第4.3.4条规定,储存易燃气体、易燃液体、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气体报警器装置。《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大量泄漏可能的作业场所,应当设置可燃或毒气体报警器。综上可知,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当有可能发生较大量可燃、有毒气体泄漏时,应设置可燃、有毒气体报警器装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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